【推荐】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美国的首选方式

EB-1C是适合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美国的方式,比EB-5投资移民的排期短、金额低、风险低,比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要求低,EB-1C移民的优点就是排期短,无需证明劳工短缺,可以快速获得绿卡。

 
EB-1C只针对特定人群,对于企业主、股东或者公司高管而言,如果等不了EB-5的排期,又碍于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高标准,那么EB-1C跨国高管移民或许是一个值得考虑的移民方案。
 
什么是EB-1C?

 

EB-1C是美国第一类优先类型中的C类,为跨国公司的高层而设,跨国公司在美成立一个新公司或收购当地一家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人以高管的身份申请移民。

 

怎样才算跨国高管?

 

EB-1C跨国高管移民里面高管的含义。高管是什么意思呢?这里的高管指的是管理经理的经理。

 

虽然法律并没有说高管要管的这个公司到底有多少人?到底有多少员工?但是因为从高管的定义出发,你是管经理的经理,这个定义出发,公司需要一些人数的。

 

那么通常来讲,为了满足我们能画出一个管理经理的经理的组织架构。公司人数通常不可能是少于七个人。为什么呢?因为最少你管两个部门经理,一个部门经理管两个小兵,这样的话就有四个小兵,两个经理,一共有六个人,那么加你自己就有七人。这个只是理论上最小的人数了。再少的话,连我们画组织架构都画不出来。

现在如果是想通过EB-1C跨国高管移民拿绿卡的话,移民局审批那里,少于十个人都是很难。

 

另外一个情况,如果说你管理的对象比较高级,比方说你管的都是一些专业人士的话,比如你管的都是律师、医生,会计师这样的专业人士,由于你管理的对象是比较高级的,因此你高管也能成立。如果你管理的对象都是专业人士,那么法律并不要求你有三层架构。

 
美国子公司对EB-1C的要求

 

移民局对美国企业的营业收入、雇佣人数、纳税情况等无具体的要求,考量的重点在于企业是否真实运营,而且收入属于正常范围。而且美国子公司需在美国经营一年后,公司的高管人员才可申请美国绿卡。

 

EB-1C获批成功的关键是什么?

 

美国移民局审理EB-1C主要看两点:

 

一是“真实性”,即美国海外的母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真实的;

 

二是美国公司的营业状况,组织结构以及申请人在公司中的职位重要性。移民局在这方面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只要申请人的商业正常运营且未来是有扩大经营的可能,移民局就可以给予其永居绿卡。

 

反之,申请人的美国公司如果经营不善或者企业设立不符合移民局标准,申请人就无法获得身份。

 

【申请美国EB-1C移民证明的2个重点】


申请美国EB-1C移民证明重点1:

 

美国雇主必须具有给受益人支付薪酬的财政能力,根据移民法,EB-1C美国雇主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或股份公司且美国雇主和国外的公司必须有经营业务,有正常的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美国雇主必须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移民局对美国雇主的薪酬支付能力审查特别严,所以想要申请美国EB-1C移民必须证明美国雇主能够支付给受益人合理的薪酬。

 

美国雇主需要达到移民局的要求,就要符合这3条标准:

1、美国雇主的净收入不得少于受益人承诺工资。

2、美国雇主实际雇佣了,而且已经在支付给受益人所承诺的工资。

3、美国雇主当前的净资产不少于雇主对受益人承诺的工资,净资产是指当前资产减去当前负债的差额;


申请美国EB-1C移民证明重点2:

 

EB-1C移民申请对受益人的管理能力和管理职责要比L-1的高管要求高,目前对EB1C受益人的要求有:

1、管理并控制公司内部其它监督管理或专业部门的工作。

2、进行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一线的前台的经理并不能因为其管理职能就视为移民法上的“管理能力”,除非被管理的职员是属于专业员工。

3、如果受益人不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其职务应当是公司内部的高级职位,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等;如果受益人直接管理其他员工,那么受益人应该有权聘用和解聘员工。

 
 
2021-02-02作者:admin